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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 学术委员会章程 (2018年修订)

作者:时间:2023-09-07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学术委员会建设工作,发挥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的作用,参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作为院内最高学术机构,在专业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统筹行使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在教学、产学研等学术事务管理中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的组成:

院学术委员会由15名以上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秘书长1人(兼)。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学院教育与科研处。

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一般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人数与学院专业设置相匹配,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院可根据需要,聘请行业、企业等校外专家,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应的任职资格。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专业代表性和公平性。

特邀委员由院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原则上,提名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分管领导担任,秘书长由科研处负责人兼任。

第九条 各系部设置学术分委员会,组织承担相应职责,并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院预算安排。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院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为学院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提供咨询意见。

(二)审议教科研计划方案以及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审议、评定和推荐教科研项目及教科研成果。

(三)审议校内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审议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五)制定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

(六)审议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七)审议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及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八)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和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组织专家组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可向学院及相关部门提出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等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2次全体会议。特殊情况下,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学术分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也可委托相关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院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要公示,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五章

第二十条 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由秘书处提出修订案,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并经学术委会2/3以上委员通过,报学院党委批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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