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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工作实施细则

作者:时间:2020-10-13点击数: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意见》(鲁办发201640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是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全省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最高奖,是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列入的省政府表彰项目,每年评选一次。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二为”方向、“双百”方针,正确引导和积极鼓励全省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加强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尤其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的研究,加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别是山东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大力推进学科体系、学术观点和科研方法创新,坚持严谨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建立科学权威、公开透明的社会科学成果评价体系,建立优秀成果推介制度,把优秀研究成果真正评出来、推广开,促进社会科学繁荣发展,为加快社科强省建设、开创经济文化强省建设新局面服务。

二、奖项设置与数量

(一)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奖励等次分为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特等奖每年不超过2项(可以空缺),一等奖每年不超过30项,二等奖每年100项,三等奖每年120项。

(二)对山东省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的成果,授予特等奖或者一等奖,不占当届奖项名额。

三、评奖对象与范围

(一)凡山东省个人或者集体在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的正式报刊发表的文章或者正式出版社出版的著作等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均可以申报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经省部级以上党委、政府领导批示或者被省部级以上党委、政府机关采用的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文稿(必须有批示或采用的原件物证);在省部级以上社科规划部门、软科学规划部门等结项或者通过鉴定的社科课题及山东省社科联人文社会科学优秀结项课题,并具有省部级以上部门单位出具的立项书和结项证书(省社科联出具山东省社科联人文社会科学课题优秀结项证书),且核心内容正式出版或者发表的,也可以申报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二)申报成果时限。申报成果为上隔一年至五年未被推荐至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简称省评奖办)的成果。上推至十一届三中全会,没有获得过省部级奖励但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产生重大影响并被一类出版社出版的著作和CSSCI来源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评价报告核心级别以上期刊、SCISSCIAHCICSSCI来源集刊、《求是》《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国社会科学报》等报刊引用200次以上(网络引用不计)的成果也可以申报参评。

(三)申报成果时间界定。成果以发表时间或版权页出版时间为准,课题研究项目以结项或鉴定时间为准,非正式出版物以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批示时间或省部级以上党政机关采用时间为准。

(四)申报成果署名界定。文章以正文标题下署名为准;著作以版权页署名为准;课题以结项证书或鉴定书封面上完成者的署名为准。

(五)申报成果的具体界定。

1.作为第一作者的申报者每年只能申报一项成果。

2.公文、法律、法规等文件不得参评。带有秘密、机密、绝密等字样的研究成果,在保密期内不得参评。

3.凡已获省部级以上奖励的成果[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国家优秀教学成果奖,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央、国务院各部门颁发的社科优秀成果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社科优秀成果奖等]不得参评。

4.在职副厅级(含)以上领导干部的成果原则上不得参评,编制在高校、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科研等单位的,其成果可以参评。

5.多人合作的不同书号的系列丛书,可以整套申报,也可以由丛书主编及编委会出具同意证明,以单册申报,二者选其一。同一作者同一书名的多卷本著作,只能申报一次,可以整套申报(以最后一本出版时间为准),也可以单册申报。同一书号的系列丛书,只能作为一本书申报,不能单册申报。论文集一般不能作为著作参评,其中的单篇文章可作为论文参评,但同一作者论述同一主题的论文集可作为著作参评。成果以单位署名的,以单位具名申报。两人以上合作的成果,不能以个人名义申报,必须与合作者共同具名申报。著作的顾问、编委、主审等不具有申报权。

6.申报者人事关系原则上须在山东。多人合作的成果,第一作者调离我省,其他作者尚在省内,如果能确定该项成果是第一作者在我省工作期间完成的,其他作者可以申报参评,但要出具第一作者同意的证明。个人作者在我省工作期间完成的成果,申报后调离我省的,该成果可以参评;申报前调离我省的,不再受理该成果申报。成果发表或出版时所署单位与申报时申报者所在单位不一致时,需出具所署单位同意申报的证明。

7.已故作者的成果,其法定继承人可代理申报;多位作者的成果,第二作者在出具征得已故作者法定继承人和其他作者同意的证明后可申报。

8.课题类成果可以用阶段性成果申报,也可以用整个课题来申报,二者选其一。

9.知识产权有争议尚未妥善解决的成果,不能申报。

四、评选条件与要求

参评成果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注重创新,联系实际,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者实际应该用价值,有良好的学风文风。 

(一)基础研究。在本学科、本专业某一领域填补某项空白,或者在原有研究基础上有新的建树,或者在某些问题的研究上有科学独到的见解,对学科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应用研究。在研究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等问题上有创见,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重大决策的形成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为重大现实问题的解决发挥了积极促进作用,并取得了较高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三)科普读物。宣传普及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普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成就,宣传普及社会科学基本知识与科学精神、科学态度、科学方法,具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文字通俗易懂,为公众喜闻乐见。

(四)翻译论著。符合版权规定,体现原著原意,对研究我国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和借鉴作用。

(五)古籍整理。翻译、注疏准确,完整保持原作内容,在史料史实考证上有新发现,或者纠正了前人的某些讹脱。

(六)志书、教科书、工具书。观点正确,资料翔实可靠,具有科学性、系统性和准确性,正确解释或者反映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对科研、教学和实际工作有重要参考价值。

五、申报办法与要求

(一)网上申报。在规定时间内,申报者在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系统进行用户注册,审核通过后填报成果内容和《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表》。填报内容:一是作者的基本情况;二是成果的基本情况;三是成果原件的电子版;四是转载、引用等反响材料的电子版;五是外文类论文需要报全文的中文译文,外文类著作需要报1万字以上重要观点摘要的中文译文。

(二)网上发布。分为随机发布和定期发布两种形式。

1.随机发布。申报成果经审核通过后,自动在申报平台展示,接受社会监督。申报者可以随时补充或更新有关信息,必须确保信息属实,一经查出弄虚作假情况,取消本成果申报资格,取消申报者五年参评资格。

2.定期发布。省评奖办择机汇总申报情况进行数据分析,通过新闻发布的形式,向社会集中公布。

(三)成果查新和著作验证。审核通过后的成果,需在经省评奖办竞标确定的查新机构进行查新。申报者下载查新表格,按查新要求填写后自行提交至指定查新机构中的任一家。由查新机构将查新报告书(PDF版并带查新机构公章)反馈至申报者邮箱和省评奖办邮箱。查新结果作为评选的重要依据[课题以著作形式结项的,以其最高等级出版社正式出版的(或反响最大的)一项成果进行查新;课题以论文形式结项的,以其最高级别刊物正式发表的(或反响最大的)一篇论文进行查新,课题其它材料不再作为查新成果报送,可以在报送书面材料时报送,供专家评选时使用]。著作申报者须在中国版本图书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版物数据中心)http://www.capub.cn/)做CIP核字号验证,报送书面材料时一并上报。

(四)重复率检测。文章重复率不得超过15%,著作和课题项目重复率不得超过25%,超过规定比例的不得申报。如果该成果此前已在涵盖下列要求的数据库范围进行过检测,只需将之前的结果交上即可。如果该成果未进行过检测,则需进行重复率检测[检测范围必须涵盖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中国专利全文数据库、互联网资源(包含贴吧等论坛资源)、英文数据库(涵盖期刊、博硕、会议的英文数据以及德国Springer、英国Taylor&Francis 期刊数据库等)、港澳台学术文献库、优先出版文献库、互联网文档资源、图书资源、学术论文联合比对库、CNKI大成编客-原创作品库等数据库,如果数据库涵盖不全,则文本复制检测报告单视为不合格],其中原典、法律条文、自引等不计入重复率。

(五)书面材料。通过审核的成果,申报者下载由申报系统自动生成的《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表》,备好成果原件、参评成果反响情况等相关材料,向其选择的市、有关大企业、高校社科联,省级社科类社会组织,省级科研机构和高校、党校、行政学院,省直部门科研处室和相关负责处室报送。

(六)指标分配。凡申报成果数量超过3项的单位为授权推荐单位。省评奖办根据各授权推荐单位近三年获奖平均数、当年成果申报数、年总奖项数两倍左右的原则,分配推荐指标数额。申报数量2项以下单位的成果,经申报者同意,可由当地市社科联组织推荐(省评奖办按比例给予调整指标);省直申报数量2项以下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成果,经申报者同意,可参加相关省级社科类社会组织推荐(可自行选择或由省评奖办指定,省评奖办按比例给予调整指标)。

(七)组织推荐。各授权推荐单位组成评选委员会,严格按照《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工作实施细则》《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基础理论(A)类成果客观分数评价标准》《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智库研究成果、应用与普及(B)类成果客观分数评价标准》《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专家评选赋分标准》等文件和标准要求,在对申报成果政治方向、学术导向、申报条件、匿名情况等进行严格把关的基础上,按指标做好推荐工作。各授权推荐单位推荐上来的成果,需组织专家严格按照客观分数评价标准对申报成果进行客观赋分,并与申报者进行沟通,确保准确无误(客观赋分要严格掌握标准,把握不准的及时向省评奖办咨询,最终结果以省评奖办组织的专家客观赋分为准。如果推荐单位刻意拔高分值,与省评奖办组织的专家客观分值差距较大,由推荐单位负责解释和处理,省评奖办将削减该单位次年推荐指标,直至取消其推荐资格)。在报送成果的同时,将推荐出来的每项成果的客观赋分表以及分数一并上报。

(八)报送书面材料。各推荐单位将推荐结果按学科组分类和推荐顺序列表报省评奖办,同时每份成果报送如下纸质材料:

1.《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须经申报者所在单位负责人以及授权推荐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其它两份做匿名处理。匿名是指将成果中所有能透露出作者个人信息的内容进行遮蔽,如果有故意遗漏或遮蔽不严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参评资格。

2.申报的成果。一式三份,其中文章、研究报告、决策咨询文稿需提交一份原件和两份匿名复印件;著作需提交一份原件和两份匿名原件。

  3.参评成果反响情况。一式三份,其中两份匿名,一律装订成册。反响情况包括转载、引用、书评、消息、县(市区)级党委政府和党政部门及中型企业以上单位(大中型企业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界定,具体认定指标以企业所在地工商或税务等管理部门出具证明为准)采用(需提供被采用的文件、方案等原件物证,并标注被采用内容)、省级以上党政领导批示(需提供领导批示复印件或领导所在单位证明)、科普类著作印数(以版权页标明印数为准,多次印刷的需提交各次版权页,或出具《图书印刷委托书》)等。课题类成果反响情况装订时,以下两种用于查新的反响材料集中放在前面,以便客观赋分查找:一是以著作形式结项的,其最高等级出版社出版的(或反响最大的)成果的反响材料;二是以论文形式结项的,其最高级别刊物发表的(或反响最大的)论文的反响材料。课题其它反响材料放在后面。

4.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查新报告。申报成果的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查新报告一式三份,两份匿名。

5.文本复制检测报告单。申报成果的文本复制检测报告单复印件一式三份,两份匿名,申报者在实名首页手写签名。

6.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申报者(第一作者)个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一份,注明“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专用”。

7.外文类成果加报材料。文章需报全文的中文译文;著作需报1万字以上的重要观点摘要中文译文。一式三份,两份匿名。

8.课题类成果加报材料——立项书和结项书。课题类成果需提交立项书和结项书原件、复印件(一式三份、两份匿名),省社科联结项优秀课题出具优秀证书原件、复印件(一式三份、两份匿名),原件经省评奖办审核后一律退还。

9.著作类成果加报材料——CIP核字号网上检索页。著作申报者做CIP核字号验证后,提交检索页打印件一份并手写签名。

10.推荐成果明细表。授权推荐单位报送成果时,需同时报送本单位推荐成果明细表,并录入每项成果的客观得分。纸质版由科研处负责人手写签字并加盖科研处公章,电子版发送至省评奖办邮箱。

11.客观赋分表。每项成果的《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客观分数评价标准及赋分表》,具体到每个小项的分值。

12.授权推荐单位评选委员会意见。授权推荐单位报送成果时,所有推荐成果务必组织专家认真审读,确保不出现任何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观点和言论,由分管科研负责人手写签字,如果出现政治方向、学术导向问题,削减次年授权推荐指标。《推荐单位评选委员会意见》表格须加盖授权推荐单位公章。

六、评选程序与方法

(一)评选程序包括客观赋分、会议评选、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委员会(简称省评委会)审定、公示、公布、表彰奖励等。

(二)组织客观赋分。随机抽选专家,根据《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基础理论(A)类成果客观分数评价标准》和《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应用与普及(B)类成果客观分数评价标准》评出分值,最高30分。实行学科组之间轮换重新赋分和审核。

(三)组织专家评选。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举行会议进行封闭匿名评选。

1.独立评分。专家独立审读评分后,与客观分合并计算进行排序,按1:1.3的比例进入民主评议范围,并将入围成果的分数提供其所在学科组。

2.学科组评选。在学科组内进行集体民主评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评选出本组二、三等奖,并推荐出本组特等奖和一等奖候选成果,须获本学科组专家2/3(含)以上赞同票方为有效。其中特等奖有效候选成果须经半数(含)以上学科组同时推荐。

3.传阅候选成果。全体与会评选专家传阅讨论各学科组推荐出的特等奖、一等奖候选成果。特等奖候选成果须经半数(含)以上学科组同时推荐,方为有效。我省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的成果直接作为特等奖候选成果传阅。

4.全体会议评选。

1)各学科组代表根据抽签确定的顺序,向全体评选专家介绍本组特等奖和一等奖候选成果的情况。

2)全体评选专家根据各学科组推荐出的一等奖候选成果的顺序,记名等额投票评选一等奖,获3/4(含)以上赞同票方为有效,否则降为二等奖。在评出一等奖的基础上,对特等奖候选成果进行记名投票评选,获3/4(含)以上赞同票方为有效,否则仍为一等奖。

3)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的成果,经全体评选专家记名投票,获3/4(含)以上赞同票,可获特等奖,否则获一等奖,不占当届奖项名额。

(四)各等次奖项规定数额如评选不足,可以空缺。会议评选过程中出现争议问题,由评审委员会集体研究解决。

(五)审核确定。由省评委会对评选结果审核确定。出现特殊情况或对有的成果产生较大争议时,省评委会可以对个别奖项适当调整。调整后的各等次奖项应维持事先设定的比例,尤其是特等奖和一等奖不得突破该等次奖项的限额。

(六)公示。获奖成果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15天。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实名向省评奖办提出申诉意见并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和相关证明。经省评奖办核查并确认属实,报省评委会审核,撤销其奖项资格,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再申报该奖项。

(七)在正式颁奖之前,如获奖者对本人获奖情况有异议,且未能与省评奖办的审核答复取得一致意见,可向省评奖办提出放弃奖项的书面申请,经评审委员会研究同意后,作弃奖处理。

(八)公布。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最终结果在省社科联网站发布。

七、评奖机构与职责

(一)省评委会为评奖活动的领导机构,负责评奖工作的指导、协调及重大事项的决策,审定评奖规则和获奖成果。主任由省委常委、宣传部长、省社科联主席和分管副省长担任,副主任和成员由省委办公厅、省委宣传部、省委政研室、省委党校、省科协、省社科联、省政府办公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府研究室、山东社科院及部分高校等部门和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担任。组成人员以省评委会文件形式公布。

(二)省评奖办设在省社科联,负责评奖活动的日常组织工作。

(三)每届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设立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对省评委会负责。

1.评审委员会由部分评选委员会成员组成,负责领导、组织、协调评选工作。

2.监督委员会由省纪委派驻省委宣传部纪检组、省社科联纪检人员、部分专家代表组成,负责对专家抽选、客观赋分、会议评选等进行监督,并对违规违纪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评审委员会下设经济学组、管理学组、政治学组、法学组、哲学社会学组、文学语言学组、文化学组、教育学组、历史学组、智库研究成果组、应用与普及组等若干个专业学科评选组。学科评选组由各有关学科专家及省市有关部门单位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人员组成,负责对申报成果进行评选。

(五)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专家库的建立和使用。

1.设立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专家库,包括评选专家库、客观赋分审核专家库。评选专家库参照学科分类,由具有较高政治理论素养和学术道德水平的博导或三级以上教授组成。评选专家的遴选,根据成果学科分布随机抽选,报经评审委员会同意后确定。客观赋分审核专家库由精通科研管理工作并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的人员组成。

2.评选专家坚持轮换、回避原则。评选专家一年一轮换。本年度凡本人或直系亲属有参评成果的专家不能参加评选工作。原则上同一个部门、单位评选专家最多不超过5人,同一个部门、单位在同一学科组的评选专家不超过1人。在职市厅级以上领导干部担任评选专家的比例不超过20%

八、评奖工作监督

(一)为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对专家抽选、客观赋分、会议评选等重要环节进行监督。

(二)参加评选工作的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选纪律,坚决杜绝徇私情、拉选票、泄密等现象。对违反评奖规定和纪律的行为,应及时提交监督委员会做出处理。

(三)客观赋分和专家评选会议采取隔离封闭的方式进行。运用监控设备,实行公共场合全方位监控。统一管理通讯工具。每组派驻监督员实时监督。任何人不得询问评选专家姓名、单位和职务。任何人不得单独接触评选专家。

(四)监督委员会对评奖重点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特别是专家抽选、通知下达、名单封存、分数录入统计、入围线划定等。对违反评奖纪律和存在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的人员和成果,经查证属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报省评委会同意后执行。

(五)如发现获奖成果有弄虚作假或剽窃行为以及其他重大问题者,在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后,取消该奖项获奖资格。如已颁发证书和奖金,须全部追回,并通报批评,该作者及其所有成果五年之内不得申报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六)评选结束后,省评奖办对评选专家进行考评,根据其认真、公正程度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评议,问题严重的,取消其专家库成员资格,并报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责。

九、奖励标准与经费来源

(一)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奖励数额分别为:特等奖100000元;著作类成果,一等奖50000元,二等奖20000元,三等奖10000元;文章或课题类等成果,一等奖30000元,二等奖10000元,三等奖7000元。

(二)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奖励费用和评选工作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财政状况适时提高奖励标准。该项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

十、获奖成果使用和管理

(一)省评委会代表省政府向获奖作者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二)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可作为人才评价的重要依据,作为考核、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和享受有关待遇,申报博士点、硕士点,申报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三)获奖成果相关资料由省评奖办整理存档,委托有关部门管理展存。

(四)本细则由省评奖办负责解释。


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委员会

山 东 省 社 会 科 学 界 联 合 会

                   2018110




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工作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意见》(鲁办发201640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是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全省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最高奖,是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批准列入的省政府表彰项目,每年评选一次。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选奖励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二为”方向、“双百”方针,正确引导和积极鼓励全省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加强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尤其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的研究,加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别是山东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大力推进学科体系、学术观点和科研方法创新,坚持严谨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建立科学权威、公开透明的社会科学成果评价体系,建立优秀成果推介制度,把优秀研究成果真正评出来、推广开,促进社会科学繁荣发展,为加快社科强省建设、开创经济文化强省建设新局面服务。

二、奖项设置与数量

(一)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奖励等次分为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特等奖每年不超过2项(可以空缺),一等奖每年不超过30项,二等奖每年100项,三等奖每年120项。

(二)对山东省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的成果,授予特等奖或者一等奖,不占当届奖项名额。

三、评奖对象与范围

(一)凡山东省个人或者集体在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的正式报刊发表的文章或者正式出版社出版的著作等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均可以申报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经省部级以上党委、政府领导批示或者被省部级以上党委、政府机关采用的调研报告、决策咨询文稿(必须有批示或采用的原件物证);在省部级以上社科规划部门、软科学规划部门等结项或者通过鉴定的社科课题及山东省社科联人文社会科学优秀结项课题,并具有省部级以上部门单位出具的立项书和结项证书(省社科联出具山东省社科联人文社会科学课题优秀结项证书),且核心内容正式出版或者发表的,也可以申报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二)申报成果时限。申报成果为上隔一年至五年未被推荐至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简称省评奖办)的成果。上推至十一届三中全会,没有获得过省部级奖励但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产生重大影响并被一类出版社出版的著作和CSSCI来源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评价报告核心级别以上期刊、SCISSCIAHCICSSCI来源集刊、《求是》《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国社会科学报》等报刊引用200次以上(网络引用不计)的成果也可以申报参评。

(三)申报成果时间界定。成果以发表时间或版权页出版时间为准,课题研究项目以结项或鉴定时间为准,非正式出版物以省部级以上党政领导批示时间或省部级以上党政机关采用时间为准。

(四)申报成果署名界定。文章以正文标题下署名为准;著作以版权页署名为准;课题以结项证书或鉴定书封面上完成者的署名为准。

(五)申报成果的具体界定。

1.作为第一作者的申报者每年只能申报一项成果。

2.公文、法律、法规等文件不得参评。带有秘密、机密、绝密等字样的研究成果,在保密期内不得参评。

3.凡已获省部级以上奖励的成果[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国家优秀教学成果奖,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央、国务院各部门颁发的社科优秀成果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发的社科优秀成果奖等]不得参评。

4.在职副厅级(含)以上领导干部的成果原则上不得参评,编制在高校、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科研等单位的,其成果可以参评。

5.多人合作的不同书号的系列丛书,可以整套申报,也可以由丛书主编及编委会出具同意证明,以单册申报,二者选其一。同一作者同一书名的多卷本著作,只能申报一次,可以整套申报(以最后一本出版时间为准),也可以单册申报。同一书号的系列丛书,只能作为一本书申报,不能单册申报。论文集一般不能作为著作参评,其中的单篇文章可作为论文参评,但同一作者论述同一主题的论文集可作为著作参评。成果以单位署名的,以单位具名申报。两人以上合作的成果,不能以个人名义申报,必须与合作者共同具名申报。著作的顾问、编委、主审等不具有申报权。

6.申报者人事关系原则上须在山东。多人合作的成果,第一作者调离我省,其他作者尚在省内,如果能确定该项成果是第一作者在我省工作期间完成的,其他作者可以申报参评,但要出具第一作者同意的证明。个人作者在我省工作期间完成的成果,申报后调离我省的,该成果可以参评;申报前调离我省的,不再受理该成果申报。成果发表或出版时所署单位与申报时申报者所在单位不一致时,需出具所署单位同意申报的证明。

7.已故作者的成果,其法定继承人可代理申报;多位作者的成果,第二作者在出具征得已故作者法定继承人和其他作者同意的证明后可申报。

8.课题类成果可以用阶段性成果申报,也可以用整个课题来申报,二者选其一。

9.知识产权有争议尚未妥善解决的成果,不能申报。

四、评选条件与要求

参评成果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注重创新,联系实际,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者实际应该用价值,有良好的学风文风。 

(一)基础研究。在本学科、本专业某一领域填补某项空白,或者在原有研究基础上有新的建树,或者在某些问题的研究上有科学独到的见解,对学科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应用研究。在研究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等问题上有创见,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重大决策的形成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为重大现实问题的解决发挥了积极促进作用,并取得了较高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三)科普读物。宣传普及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普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成就,宣传普及社会科学基本知识与科学精神、科学态度、科学方法,具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文字通俗易懂,为公众喜闻乐见。

(四)翻译论著。符合版权规定,体现原著原意,对研究我国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和借鉴作用。

(五)古籍整理。翻译、注疏准确,完整保持原作内容,在史料史实考证上有新发现,或者纠正了前人的某些讹脱。

(六)志书、教科书、工具书。观点正确,资料翔实可靠,具有科学性、系统性和准确性,正确解释或者反映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对科研、教学和实际工作有重要参考价值。

五、申报办法与要求

(一)网上申报。在规定时间内,申报者在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系统进行用户注册,审核通过后填报成果内容和《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表》。填报内容:一是作者的基本情况;二是成果的基本情况;三是成果原件的电子版;四是转载、引用等反响材料的电子版;五是外文类论文需要报全文的中文译文,外文类著作需要报1万字以上重要观点摘要的中文译文。

(二)网上发布。分为随机发布和定期发布两种形式。

1.随机发布。申报成果经审核通过后,自动在申报平台展示,接受社会监督。申报者可以随时补充或更新有关信息,必须确保信息属实,一经查出弄虚作假情况,取消本成果申报资格,取消申报者五年参评资格。

2.定期发布。省评奖办择机汇总申报情况进行数据分析,通过新闻发布的形式,向社会集中公布。

(三)成果查新和著作验证。审核通过后的成果,需在经省评奖办竞标确定的查新机构进行查新。申报者下载查新表格,按查新要求填写后自行提交至指定查新机构中的任一家。由查新机构将查新报告书(PDF版并带查新机构公章)反馈至申报者邮箱和省评奖办邮箱。查新结果作为评选的重要依据[课题以著作形式结项的,以其最高等级出版社正式出版的(或反响最大的)一项成果进行查新;课题以论文形式结项的,以其最高级别刊物正式发表的(或反响最大的)一篇论文进行查新,课题其它材料不再作为查新成果报送,可以在报送书面材料时报送,供专家评选时使用]。著作申报者须在中国版本图书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版物数据中心)http://www.capub.cn/)做CIP核字号验证,报送书面材料时一并上报。

(四)重复率检测。文章重复率不得超过15%,著作和课题项目重复率不得超过25%,超过规定比例的不得申报。如果该成果此前已在涵盖下列要求的数据库范围进行过检测,只需将之前的结果交上即可。如果该成果未进行过检测,则需进行重复率检测[检测范围必须涵盖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中国专利全文数据库、互联网资源(包含贴吧等论坛资源)、英文数据库(涵盖期刊、博硕、会议的英文数据以及德国Springer、英国Taylor&Francis 期刊数据库等)、港澳台学术文献库、优先出版文献库、互联网文档资源、图书资源、学术论文联合比对库、CNKI大成编客-原创作品库等数据库,如果数据库涵盖不全,则文本复制检测报告单视为不合格],其中原典、法律条文、自引等不计入重复率。

(五)书面材料。通过审核的成果,申报者下载由申报系统自动生成的《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表》,备好成果原件、参评成果反响情况等相关材料,向其选择的市、有关大企业、高校社科联,省级社科类社会组织,省级科研机构和高校、党校、行政学院,省直部门科研处室和相关负责处室报送。

(六)指标分配。凡申报成果数量超过3项的单位为授权推荐单位。省评奖办根据各授权推荐单位近三年获奖平均数、当年成果申报数、年总奖项数两倍左右的原则,分配推荐指标数额。申报数量2项以下单位的成果,经申报者同意,可由当地市社科联组织推荐(省评奖办按比例给予调整指标);省直申报数量2项以下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成果,经申报者同意,可参加相关省级社科类社会组织推荐(可自行选择或由省评奖办指定,省评奖办按比例给予调整指标)。

(七)组织推荐。各授权推荐单位组成评选委员会,严格按照《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工作实施细则》《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基础理论(A)类成果客观分数评价标准》《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智库研究成果、应用与普及(B)类成果客观分数评价标准》《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专家评选赋分标准》等文件和标准要求,在对申报成果政治方向、学术导向、申报条件、匿名情况等进行严格把关的基础上,按指标做好推荐工作。各授权推荐单位推荐上来的成果,需组织专家严格按照客观分数评价标准对申报成果进行客观赋分,并与申报者进行沟通,确保准确无误(客观赋分要严格掌握标准,把握不准的及时向省评奖办咨询,最终结果以省评奖办组织的专家客观赋分为准。如果推荐单位刻意拔高分值,与省评奖办组织的专家客观分值差距较大,由推荐单位负责解释和处理,省评奖办将削减该单位次年推荐指标,直至取消其推荐资格)。在报送成果的同时,将推荐出来的每项成果的客观赋分表以及分数一并上报。

(八)报送书面材料。各推荐单位将推荐结果按学科组分类和推荐顺序列表报省评奖办,同时每份成果报送如下纸质材料:

1.《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须经申报者所在单位负责人以及授权推荐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其它两份做匿名处理。匿名是指将成果中所有能透露出作者个人信息的内容进行遮蔽,如果有故意遗漏或遮蔽不严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参评资格。

2.申报的成果。一式三份,其中文章、研究报告、决策咨询文稿需提交一份原件和两份匿名复印件;著作需提交一份原件和两份匿名原件。

  3.参评成果反响情况。一式三份,其中两份匿名,一律装订成册。反响情况包括转载、引用、书评、消息、县(市区)级党委政府和党政部门及中型企业以上单位(大中型企业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界定,具体认定指标以企业所在地工商或税务等管理部门出具证明为准)采用(需提供被采用的文件、方案等原件物证,并标注被采用内容)、省级以上党政领导批示(需提供领导批示复印件或领导所在单位证明)、科普类著作印数(以版权页标明印数为准,多次印刷的需提交各次版权页,或出具《图书印刷委托书》)等。课题类成果反响情况装订时,以下两种用于查新的反响材料集中放在前面,以便客观赋分查找:一是以著作形式结项的,其最高等级出版社出版的(或反响最大的)成果的反响材料;二是以论文形式结项的,其最高级别刊物发表的(或反响最大的)论文的反响材料。课题其它反响材料放在后面。

4.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查新报告。申报成果的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查新报告一式三份,两份匿名。

5.文本复制检测报告单。申报成果的文本复制检测报告单复印件一式三份,两份匿名,申报者在实名首页手写签名。

6.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申报者(第一作者)个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一份,注明“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专用”。

7.外文类成果加报材料。文章需报全文的中文译文;著作需报1万字以上的重要观点摘要中文译文。一式三份,两份匿名。

8.课题类成果加报材料——立项书和结项书。课题类成果需提交立项书和结项书原件、复印件(一式三份、两份匿名),省社科联结项优秀课题出具优秀证书原件、复印件(一式三份、两份匿名),原件经省评奖办审核后一律退还。

9.著作类成果加报材料——CIP核字号网上检索页。著作申报者做CIP核字号验证后,提交检索页打印件一份并手写签名。

10.推荐成果明细表。授权推荐单位报送成果时,需同时报送本单位推荐成果明细表,并录入每项成果的客观得分。纸质版由科研处负责人手写签字并加盖科研处公章,电子版发送至省评奖办邮箱。

11.客观赋分表。每项成果的《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客观分数评价标准及赋分表》,具体到每个小项的分值。

12.授权推荐单位评选委员会意见。授权推荐单位报送成果时,所有推荐成果务必组织专家认真审读,确保不出现任何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观点和言论,由分管科研负责人手写签字,如果出现政治方向、学术导向问题,削减次年授权推荐指标。《推荐单位评选委员会意见》表格须加盖授权推荐单位公章。

六、评选程序与方法

(一)评选程序包括客观赋分、会议评选、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委员会(简称省评委会)审定、公示、公布、表彰奖励等。

(二)组织客观赋分。随机抽选专家,根据《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基础理论(A)类成果客观分数评价标准》和《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应用与普及(B)类成果客观分数评价标准》评出分值,最高30分。实行学科组之间轮换重新赋分和审核。

(三)组织专家评选。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举行会议进行封闭匿名评选。

1.独立评分。专家独立审读评分后,与客观分合并计算进行排序,按1:1.3的比例进入民主评议范围,并将入围成果的分数提供其所在学科组。

2.学科组评选。在学科组内进行集体民主评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评选出本组二、三等奖,并推荐出本组特等奖和一等奖候选成果,须获本学科组专家2/3(含)以上赞同票方为有效。其中特等奖有效候选成果须经半数(含)以上学科组同时推荐。

3.传阅候选成果。全体与会评选专家传阅讨论各学科组推荐出的特等奖、一等奖候选成果。特等奖候选成果须经半数(含)以上学科组同时推荐,方为有效。我省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的成果直接作为特等奖候选成果传阅。

4.全体会议评选。

1)各学科组代表根据抽签确定的顺序,向全体评选专家介绍本组特等奖和一等奖候选成果的情况。

2)全体评选专家根据各学科组推荐出的一等奖候选成果的顺序,记名等额投票评选一等奖,获3/4(含)以上赞同票方为有效,否则降为二等奖。在评出一等奖的基础上,对特等奖候选成果进行记名投票评选,获3/4(含)以上赞同票方为有效,否则仍为一等奖。

3)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的成果,经全体评选专家记名投票,获3/4(含)以上赞同票,可获特等奖,否则获一等奖,不占当届奖项名额。

(四)各等次奖项规定数额如评选不足,可以空缺。会议评选过程中出现争议问题,由评审委员会集体研究解决。

(五)审核确定。由省评委会对评选结果审核确定。出现特殊情况或对有的成果产生较大争议时,省评委会可以对个别奖项适当调整。调整后的各等次奖项应维持事先设定的比例,尤其是特等奖和一等奖不得突破该等次奖项的限额。

(六)公示。获奖成果在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15天。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实名向省评奖办提出申诉意见并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和相关证明。经省评奖办核查并确认属实,报省评委会审核,撤销其奖项资格,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再申报该奖项。

(七)在正式颁奖之前,如获奖者对本人获奖情况有异议,且未能与省评奖办的审核答复取得一致意见,可向省评奖办提出放弃奖项的书面申请,经评审委员会研究同意后,作弃奖处理。

(八)公布。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最终结果在省社科联网站发布。

七、评奖机构与职责

(一)省评委会为评奖活动的领导机构,负责评奖工作的指导、协调及重大事项的决策,审定评奖规则和获奖成果。主任由省委常委、宣传部长、省社科联主席和分管副省长担任,副主任和成员由省委办公厅、省委宣传部、省委政研室、省委党校、省科协、省社科联、省政府办公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府研究室、山东社科院及部分高校等部门和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担任。组成人员以省评委会文件形式公布。

(二)省评奖办设在省社科联,负责评奖活动的日常组织工作。

(三)每届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设立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对省评委会负责。

1.评审委员会由部分评选委员会成员组成,负责领导、组织、协调评选工作。

2.监督委员会由省纪委派驻省委宣传部纪检组、省社科联纪检人员、部分专家代表组成,负责对专家抽选、客观赋分、会议评选等进行监督,并对违规违纪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评审委员会下设经济学组、管理学组、政治学组、法学组、哲学社会学组、文学语言学组、文化学组、教育学组、历史学组、智库研究成果组、应用与普及组等若干个专业学科评选组。学科评选组由各有关学科专家及省市有关部门单位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人员组成,负责对申报成果进行评选。

(五)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专家库的建立和使用。

1.设立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专家库,包括评选专家库、客观赋分审核专家库。评选专家库参照学科分类,由具有较高政治理论素养和学术道德水平的博导或三级以上教授组成。评选专家的遴选,根据成果学科分布随机抽选,报经评审委员会同意后确定。客观赋分审核专家库由精通科研管理工作并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的人员组成。

2.评选专家坚持轮换、回避原则。评选专家一年一轮换。本年度凡本人或直系亲属有参评成果的专家不能参加评选工作。原则上同一个部门、单位评选专家最多不超过5人,同一个部门、单位在同一学科组的评选专家不超过1人。在职市厅级以上领导干部担任评选专家的比例不超过20%

八、评奖工作监督

(一)为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对专家抽选、客观赋分、会议评选等重要环节进行监督。

(二)参加评选工作的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选纪律,坚决杜绝徇私情、拉选票、泄密等现象。对违反评奖规定和纪律的行为,应及时提交监督委员会做出处理。

(三)客观赋分和专家评选会议采取隔离封闭的方式进行。运用监控设备,实行公共场合全方位监控。统一管理通讯工具。每组派驻监督员实时监督。任何人不得询问评选专家姓名、单位和职务。任何人不得单独接触评选专家。

(四)监督委员会对评奖重点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特别是专家抽选、通知下达、名单封存、分数录入统计、入围线划定等。对违反评奖纪律和存在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的人员和成果,经查证属实后,提出处理意见,报省评委会同意后执行。

(五)如发现获奖成果有弄虚作假或剽窃行为以及其他重大问题者,在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后,取消该奖项获奖资格。如已颁发证书和奖金,须全部追回,并通报批评,该作者及其所有成果五年之内不得申报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六)评选结束后,省评奖办对评选专家进行考评,根据其认真、公正程度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评议,问题严重的,取消其专家库成员资格,并报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责。

九、奖励标准与经费来源

(一)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奖励数额分别为:特等奖100000元;著作类成果,一等奖50000元,二等奖20000元,三等奖10000元;文章或课题类等成果,一等奖30000元,二等奖10000元,三等奖7000元。

(二)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奖励费用和评选工作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财政状况适时提高奖励标准。该项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

十、获奖成果使用和管理

(一)省评委会代表省政府向获奖作者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二)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可作为人才评价的重要依据,作为考核、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和享受有关待遇,申报博士点、硕士点,申报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三)获奖成果相关资料由省评奖办整理存档,委托有关部门管理展存。

(四)本细则由省评奖办负责解释。


山东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委员会

山 东 省 社 会 科 学 界 联 合 会

                   2018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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