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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 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KY-14-2022)

作者:时间:2023-09-07点击数:


为规范学术行为,端正学术风气,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印发)、《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院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高等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以及以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其他人员。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 对于学术不端行为,要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要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不断健全学术监督机制、学术评价机制和科研管理制度,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 从事学术研究活动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坚守社会公德和诚信原则,恪守学术界所认可的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一)学术研究要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须注明出处,引用部分不能构成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内容,从他人作品中转引第三人的成果,要作说明,参照他人成果或受他人成果的启发,要作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

(二)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须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并同意,所有署名人均应对成果承担相应责任,合作研究的主持人对研究成果负主要责任,每一位署名人都必须对成果有实质性学术贡献,坚决抵制无实质性学术贡献者在成果上署名;

(三)申报科研项目,应客观、真实地报告该项目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研究人员的水平和能力,以及完成项目的学术价值、预期目标、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所需经费和有关技术指标等,严禁弄虚作假;

(四)发表学术论文不准由除作者和期刊以外的任何机构和个人即“第三方”代写论文、代投论文或以语言润色的名义修改论文的实质内容,不准提供虚假同行评审人信息和违反论文署名规范;

(五)在进行学术评价时,要遵循客观、公正、全面的原则,不得故意夸大或贬低学术成果的水平,要按章办事,不徇私情,自觉抵制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六)发布学术成果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于应该经过学术界论证和鉴定的成果,须在论证完成后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向媒体公布;

(七)在人才培养中,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八)在科学研究中,必须真实地记录并如实报告试验结果和统计资料,严禁编造、篡改数据和资料。

(九)在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工作期间,利用学院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研究成果发表时,完成单位应署名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在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习期间,成果署名单位须为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

(十)其它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与学术行为规范。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第五条 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代发表或者为他人代写代发表学术论文;

(七)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或未经学院许可而擅自转让;

(八)其他根据学院、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六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四章 受理举报与开展调查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协调处理具体事务。

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委员会,负责调查学术不端行为,并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调查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并向学术委员会汇报工作。

第八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要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学术委员会要视情况予以受理;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学术委员会要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受理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后,将就举报内容的合理性、调查的可能性等进行初步核查,并于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决定不进入正式调查的,要告知举报人。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进入正式调查。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启动正式调查后,要通知被举报人。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同时通知项目资助方。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组织调查组,负责对被举报行为进行调查。调查组不得少于5人,必要时应包括学院纪委、监察室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第十二条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等直接利害关系的,要回避。

第十三条 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十四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十五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认为必要的,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为调查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协助。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七条 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十八条 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报学术委员会。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学术不端行为由多人集体做出的,调查报告中应当区别各责任人在行为中所发挥的作用。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要召开全体会议,研究审议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做出认定结论,报学术委员会。

根据调查无法认定事实和作出处理的,学术委员会应作出说明,按相关渠道告知举报人。对于存在学术纠纷的,应明确要求当事人双方走司法程序进行认定,学术委员会根据司法认定结论进行处理。

第五章 处理措施

第二十条 在技术职务晋升、成果评审、项目审批、考核评估、学位授予等工作过程中,一经核实有违背科研学术道德的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等,并向学院党委会提交处理建议,填报处理意见书(见附件)。

第二十一条 学院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职权和规定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撤销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

(四)辞退或解聘;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理: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理:

(一)过失且未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第二十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学院应当同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由学位授予单位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教职工,受处分期间,不得申请高一级岗位资格,不得聘用到高一级岗位,不得申请科研项目、学术奖励、荣誉称号等。

第二十八条 以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其他人员,如有学术不端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撤销奖励、解除聘任、取消进修或访问资格等处理,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六章 救济与复核

第二十九条 举报人或者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出异议或者复核申请。

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要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研究,并于1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可委托学术委员会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受理的,要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院要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第三十三条 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举报不实或者虚假举报,举报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四条 参与举报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人员违反保密等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学院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或其他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附件1 山东城市建设职业学院学术不端行为处理意见书

责任人


所在部门



是否进入正式调查:是£ £


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字(印章):

年    

学术不端行为的主要调查事实和结论:

(需附调查组签字的调查报告,处理依据)


学院处理决定

(需载明处理依据)


学院(章)

□同意学院做出的处理决定。

□不同意学院做出的处理决定,申请复议。

责任人签字:      

备注:1、本表一式3份,学院相关部门、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责任人各存1份。

2、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应在收到处理决定并签字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提出复议申请和相关补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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